问题 | 工会持股的转让规定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详细介绍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的形成背景和过程;2、由当地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撤销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3、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就处理方案进行表决;4、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处理协议;5、取得当地体改办或其他主管部门同意调整的批复; 6、股权受让方支付股权对价然后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给职工,定价依据一般为每股净资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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