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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释义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条款合同应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承包人应具备与合同工程相对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2、工程名称和范围(标的物条款)项目名称、施工现场的位置、施工界区等。3、施工准备条款对在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的工作进行约定,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土地平整、道路通畅及水电设施应予完成;具备必要的施工合法性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文件即为施工许可证。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承包人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确认后,承包人应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合同应明确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并对工期延误及相关责任问题进行约定。5、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承包人应对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作出承诺合同应约定工程质量需符合何种标准,以及当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的鉴定机构及其程序。6、价款及其支付在建设工程合同实务中,价款问题产生的纠纷最为常见三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方式:固定价;可调价;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在工程款的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7、材料及设备供应建设工程就材料与设备供应主体、供应范围、供应日期、验收程序及标准、保管责任等问题进行约定。材料和设备既可由发包人提供,也可由承包人提供,提供方应对材料与设备的合格性承担责任,另一方有权对其进行检验并提出质量异议。8、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应对验收和决算的程序进行明确约定。风险提示:施工企业要预防拖欠工程款发生,加强企业管理,特别要加强对施工合同、施工质量、工期的管理。要调整经营结构,将承包工程的重点放在有实力、信誉比较好的业主和项目上。承接任务时必须对业主的业绩、资信进行详细的调查,对待垫付资金等工程要十分谨慎,要将垫付工程提高到投资行为管理的高度来对待。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竣工日期的变更条件是怎样的?
    遇到以下情形,可以变更竣工日期:1、工程量增加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这种情形下,工期自然顺延。2、发包人变更设计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设计,则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即顺延相应的工期。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则从发包人提供这些施工必须资料之日起算工期。其他如因发包人缺乏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其他原因导致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停工的,则停工期间应当从工期中予以扣除。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均约定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若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实践中,通常存在发包人将部分工程如钢结构工程、消防工程、水电工程、空调工程等直接分包给他人施工,或者要求承包人分包给指定的单位施工的情形。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可能因施工衔接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在此情形下,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6、工程质量鉴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可否作为顺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是合格的,则应将鉴定期间作为顺延工期期间;反之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则工期不应当顺延,承包人逾期竣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7、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意外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工期顺延。比如发生地震、暴雨期间无法施工,工期顺延。风险提示: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筑工程施工索赔的分类有哪些?
    1、按索赔有关当事人分类: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索赔,承保人或发包人与供货商之间的索赔,承保人与发包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索赔。2、按索赔的目的和要求分类:工期索赔,一般指承保人向发包人或者分包人向承保人要求延长工期费用索赔,既要求经济补偿损失,调整合同价格。3、按索赔事件性质分类工期延期索赔,工期加速索赔,工程变更索赔,不可预见的外部故障或条件索赔,不可抗力引起的索赔,工程终止索赔,其它索赔。风险提示:工程款被恶意拖欠的相关注意事项:一是交涉、要回要及时。交涉、要回的方法很多,口头的、书面的都可以,尤其是在通信、交通日益发达的今天,及时交涉、要回,就有机会早日解决问题,就能减少施工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而且还有利于继续履行合同;二是收集证据要及时。
    什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也就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为目的,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或公民,而承包方必须是法人。风险提示:建设工程合同不宜约定的内容:1、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未付,发包人仅承担利息,施工单位不得停工,如此约定对施工单位极为不利。2、避免工程款支付审批手续人为繁琐。有些发包人规定了付款前严格而繁琐的审批程序,在合同约定中应避免发包人内部审核的约定,审核系发包人内部事务,不应作为拖延付款时间的理由。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风险提示: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
    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应该怎么正确签订?
    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签订:1、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2、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3、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4、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5、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6、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7、不可抗力要量化。8、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风险提示:监理人在投标时,为了能够中标,仿照施工方的做法,刻意压低投标报价。但是中标后,监理人无法如施工方那样进行各类索赔,反而容易由于自身管理不完善,被委托人罚款。
    
     该内容由 陈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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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2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