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命权可以自我放弃吗 |
释义 | 一、生命权可以自我放弃吗 生命权不可以自我放弃,生命权是公民拥有的最重要的权利,不可以放弃也不可以转让。 二、侵犯生命权的赔偿 1、损害赔偿不能全面恢复生命损害。 在侵害生命权致死的场合,主体资格丧失,其无法主张对生命本身的损害,价值上无限大的事物反而变得没有任何赔偿价值。申言之,生命价值本不可以与折算为金钱的损害赔偿之间划等号。将生命价值简化为损害本身属于经折扣后的生命价值,其规范重点只能是弥补相关费用的支出与未来可得利益的丧失而不是对生命的恢复。 2、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客观化是对生命价值的进一步折扣。 按照全面赔偿原则,损害赔偿应尽量采取主观标准计算损害。然而生命权的主观价值是无穷大的,评估无穷大的主观价值显然超越了法律的限度。因而总体而言,依仗社会标准评估生命权的客观价值是法律不得不作出的次优选择,尽管客观标准不能真实全面反映生命的主观价值。 3、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只能是第三人。 这决定了生命权消极价值确定机制的间接性、非全面性。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不承认对生命本身进行赔偿,即便是承认生命本身可成为损害赔偿客体的国家 ,实际上也是以赔偿生命的名义进行对第三人赔偿。 三、生命权的优先性 面对利益冲突法律必须作出优先劣后的选择,当生命权与其他法益冲突时,生命权应具有优先性,这种优先性在规范上表现为: 1、生命防卫权。现代法中,为保全生命权,自然人有权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即便由此对他人的财产权、生命权以外的人身权造成侵害,也可在民法、刑法上构成免责事由;行为人甚至对危及生命权的不法侵害享有无限防卫权,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防卫措施。 2、是不可克减的权利。生命权属于不可克减的权利,即使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在紧急情形下也不能被限制和征收。 3、受害人同意无效。为维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私法的根本原则,在侵权法中,受害人同意一般可成为阻却违法事由,可免除行为人的责任。然而,以生命权为客体的受害人同意通常不产生法律效力。 4、并非绝对优先。生命权具有优先性并不意味着生命权是优先于任何法益的绝对优先权。在法律上,生命权也绝非在任何情况下均优位于所有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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