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社会事务办主任有权。工作职责如下:1、党和国家关于文化、教育、卫生、计生、民政等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拟定本镇相关实施办法。2、编制全镇文化、教育、卫生、计生、民政等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3、指导、协调全镇文化、教育、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各项建设和改革事项。4、检查督办全镇文化、教育、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各项工作的开展及落实情况,制发有关情况通报。5、统筹管理文化、教育、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按程序和政策化解有关问题和各类矛盾。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