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农村宅基地 申请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 宅基地 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一、驻乡(镇)工作人员在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要到实地进行踏勘,认真审查申请用地范围、面积、类型等用地条件,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宅基地。 1、申请的宅基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方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2、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标准。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按5人计算。 3、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村组。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 集体土地 建住宅。 4、一户农村居民只能有一户宅基地。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体申请报批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 3、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 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5、张榜公布; 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7、国土房管所补审后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8、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10、下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11、国土房管所会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放线定界; 12、国土房管所工作人员复核验收。 (二)农村宅申请报批时应分为原地翻建和异地新建两种情况分别报送相关材料。 1、属于原地翻建的,应报送; (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 (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 (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原集体 土地使用证 书。 2、属于异地新建的,应报送: (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 (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 (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属于建新交旧的,提交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人与村委会签定归还旧宅基地合同; (5)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农民新村内建住宅的,应有县人民政府农民新村批复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