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
释义 |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具体如下: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中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基本原则。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2)适用范围: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3、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本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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