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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网络复制行为的侵权问题简析
释义
    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是指制作作品复制品的权利,属于著作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各类数字作品得到了空前发展,随之而来对于此类作品的复制行为也是层出不穷,其中不仅包括商家的经营性行为,也有作为普通大众的有意甚至无意的网络操作行为。这些行为是否属于侵犯复制权的行为?
    我们曾经最常见的一种侵犯复制权的行为就是所谓的“盗版”行为,即盗版经营者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对作品、出版物等通过相关技术手段,制造出完全一致的复制品再分发的行为。在网络上的复制行为,例如某些电影网站在未获得电影版权方或者相关权利方授权的情况下,将电影上传至网站供大众在线观看或者下载观看。当然,上述行为不仅侵犯了复制权,还涉及到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关于此两项权利之间存在哪些区别和联系,如果读者对此想要了解,笔者将在另一文中进行单独论述。
    
    现在日常网络行为中,对于普通网民而言,上传、下载或者在线观看“盗版”作品,是否属于侵犯复制权的行为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对于网络平台还是个人,上传、下载的行为均是属于复制行为。针对个人而言,虽然上述行为属于复制行为,但如果此行为只是供个人欣赏、学习使用,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是不构成侵权的。
    而在线观看盗版电影的行为,需要与上传、下载行为区分开来。因为在一般现有的在线观看模式下,电影的片段会持续进入观看电脑或电子设备内存,此停留时间极为短暂,设备硬盘上通常不会形成完整的永久电影复制件,此种“复制”被称为为临时复制。那么临时复制是否属于受复制权控制的行为呢?
    对此各国规定并不相同。美国的法律规定的较为严格,认为无论是平台或者个人,上传、下载、在线观看等行为都属于复制行为,也都侵犯了复制权。而澳大利亚的法律原本认为临时复制不属于复制行为,后来两国在签订相关双边协议的角力中,澳大利亚在美国的迫使下,对于先前的认定做出了变更。在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日内瓦外交会议中,美代表团强烈建议加入规定:“版权人享有许可他人直接和间接复制其作品的权利,包括在任何载体上永久或暂时性复制”,但此建议遭到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最终此条规定未能顺利通过。其实,临时复制之所有在各国有如此差异化对待,其症结在于是否应当制止终端用户在线使用作品。而对于大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而言,禁止终端用户非营业性使用作品不具有可行性,国际上对禁止临时复制也有很大争议。我国目前为止对临时复制行为也一直未有明确规定。随着智能手机的普遍应用,大众使用手机端登录网页也越发频繁,因此又派生出一项搜索引擎的网络技术行为——转码。对于转码行为是否侵犯了复制权这一问题,则需要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判断。在我国,对于搜索引擎,其转码操作可能分为两种情况:实时转码和存储转码。所谓实时转码,是指转码平台不存储转码后的内容,其他搜索用户浏览同一内容需要再次实时转码,因此此种转码行为属于临时复制,不构成侵权。而存储转码则是将转码内容进行存储,其他用户浏览同一内容无需再次转码,可直接从搜索引擎服务器调取,属于永久复制,因此则可能构成侵权。对于欧盟国家而言,在《欧盟版权指令》中的临时复制免责条件中,对于实时转码行为,也规定其是符合免责条件的。总之,对于网络复制行为,不仅需要区分该行为是属于个人合理使用行为还是公开行为,还需要明确该行为是否属于复制权控制的复制行为,即是属于永久复制还是临时复制,才能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进而判断其是否侵犯了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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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2: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