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进行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报复行为一般表现为:公然进行人身伤害。表现在指示,指示殴打会议,统计人员。滥用职权,侵犯会计、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表现为调离岗位、扣发工资、降低待遇等。利用法律手段,达到打击报复的非法目的。以改革为特征,以优化组合的名义排除异己。利用群众对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的期望心理,煽动群众围攻或孤立会计、统计人员。 上述行为只有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一般指: 1、打击报复,损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 2、打击报复手段恶劣的行为; 3、打击报复导致精神障碍或自杀; 4、打击报复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