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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1、受要约人拒绝作出承诺或者期限届满未作出承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对要约进行实质性变更。
    一、什么是延迟承诺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确定的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如果要约确定了期限的,承诺应在该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并且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即时作出;如果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
    二、承诺迟延情形有哪些
    承诺迟延的情况有:
    1、逾期承诺: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发出承诺而使承诺迟延;
    2、承诺迟到: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其他原因而使承诺迟到。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三、订立合同时的承诺包括哪些内容?
    1.订立合同时承诺的构成要件: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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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3:4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