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社局就 60 岁分拣工在岗猝死进行了回应,如何看待此次事件? |
释义 | 世界上没有一模一样的两片叶子,人也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 先看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表明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确定劳动者与单位是否为劳动关系的依据,虽然到达退休年龄并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是劳动关系,享受退休待遇的就不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就不符合认定工伤的大前提。根据报道,大概率本案中的分拣工是享受了退休待遇。所以,人社局会进行这样的回复,是完全正确的理解了法律条文,没有任何可以指摘之处。 而享受退休待遇,在我看来其实是分三类人的。第一类吃财政饭的,第二类普通企业职工,第三类基数最大的一年拿几百元的农民。 从身边观察来看,后面两类人中大量存在虽然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因为生活压力(卷的厉害),仍在继续工作的现象。毕竟能享受退休金月入过万的那波人,也不需要还来干重体力、大强度的劳动力密集型行业,来补贴家用。 那问题就来了。同样的情况,不能因为我多拿了自己该拿的微薄的退休金,一个是工伤,另一个就不是吧?是不是工伤,赔偿差异还是挺大的,特别是工亡这一块。这部分人不符合法定“劳动者”(基数还挺大,也是青年劳苦的那波人)的定义,从而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处于“裸奔”的状态。 我们看无论本案中分拣工是否享受退休待遇,都改变不了其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猝死伤害的基本事实。让我想了此前一度让人诟病的伤残损害赔偿中,根据户籍进行的区别。同样都是因交通意外不幸遇难,2位城市户籍的女孩家属,各获得20余万元赔偿,而农村户籍何源家属,赔偿款却只有5.8万元。同样都是人命,却因户籍不同,得到的赔偿天差地别!后来多地都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 同样是履行职务发生意外,但一个是工伤,一个是人道主义。希望早点解决这个问题吧,不要指着一茬韭菜可劲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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