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能拒绝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1、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2、未按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交付。 根据相关规定,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承租人除了不承担付款义务,其余的各项权利义务都与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无异。因此,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具有买受人的法律地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