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结婚支出的各项费用,分手时需要全部返还吗? |
释义 | 2021年6月,小平经人介绍与小安相识、相恋。2021年10月,两人按照当地风俗举行订婚仪式。2022年2月,两人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小平为与小安结婚,共给小安及小安父母彩礼、礼金188801元、15198元的首饰。小平为婚礼支出的婚宴、烟酒、婚庆等合计花费63903元,向小安及小安弟弟转款10171元。 举行婚礼后,两人均去到不同的地方工作。小安强烈要求为小平保管积蓄,2022年2月,小平向小安转账97800元。2022年4月,小平向小安转账100000元。小平为结婚几乎倾尽所有。2022年5月,小安开始对小平冷淡。2022年7月,小安向小平提出分手,并将小平手机号码拉黑,且拒绝退还婚约财产。小平不得已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安退还婚约财产47587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平和小安虽然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并未缔结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双方属于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接受彩礼的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给付的彩礼。 就本案而言,双方对彩礼的范围争议较大。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1、2021年9月,小平购买的戒指两只,现由小安持有,属于彩礼范畴,小安应予返还。2、2021年10月,双方订婚时,小平向小安母亲汇款支付的98000元,应当认定为彩礼,该款虽然汇入小安母亲的银行账户,亦应由小安适当返还。3、2021年11月小平转给小安弟弟的2000元、2022年2月双方举行“婚礼"时小平给付小安父母改口费8000元,以及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间小平多次向小安转款共计8171.04元,属于双方基于婚约关系而为的自愿赠与行为,不宜纳入彩礼的范围,故不予认定。4、2022年2月小平向小安汇款97800元和2022年4月小平向小安汇款100000元,小平主张该款项系交由小安保管的积蓄,双方系保管合同关系,本院予以采信;小安认为该款项系小平给付的生活费用,显然不符合常理,亦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本院不予采信。故该款项小安应当返还小平。5、小平主张其为婚宴、婚庆以及购买烟酒所花的费用属于彩礼范围,请求小安返还,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间四个月的事实,法院酌定彩礼按70%的比例返还。最后法院判决小安返还小平彩礼68600元、戒指两只以及保管款197800元,驳回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步入婚姻殿堂的每一对新人都是幸运且幸福的,但马上退出的也不在少数。至于分手后需要退还的财产类别,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提示:彩礼性质的财产是需要返还的,具体的返还依据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像举办婚宴、婚庆费用、购买烟酒、水果等支出,以及双方自愿赠与性质的转账,不属于彩礼范围,可以不用返还。 文案:李雨新 审核:丁金金 编辑:周志坚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上海资深律师周宇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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