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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受理后的时限
释义
    一审法院审理期限
    1、公诉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自诉案件
    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上述公诉案件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3、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审法院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应为20日。
    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
    第一、二审刑事案件审限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
    三、被告人被羁押的刑事案件无论公诉还是自诉审限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
    四、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3个月或3.5个月,延长2个月:1(1.5)+2=3(3.5)个月审限为1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的案件:
    六、4个月或4.5个月:即:1(1.5)+2+1=4(4.5)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七、5个月或者5.5个月:即是:1(1.5)+2+1+1=5(5.5)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八、9个月:即:6+3=9个月6个月,延长3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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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6 14:5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