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以下项目不属于工资构成部分: 1、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2、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3、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4、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等等。 法律依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