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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警车一般报废年限是多少
释义
    法律分析:警车一般报废年限没有统一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警车包括:公安机关用于执行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别的执行职务的车辆。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任务和其别的特殊职务的车辆。监狱管理机关用于押解、运送罪犯的囚车和查找、追缉逃犯的车辆。人民法院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和死刑执行车。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囚车。
    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八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十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十二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十五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十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十二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十五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十三年;
    (五)其别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十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十五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十五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二十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九年,其别的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十五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十五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三十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十年,集装箱半挂车二十年,其别的半挂车使用十五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十二年,其别的摩托车使用十三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六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十年,其别的摩托车不得低于十一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二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警车管理规定》第三条 警车车型由公安部统一确定。汽车为大、中、小、微型客车和执行紧急救援、现场处置等专门用途的车辆;摩托车为二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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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6:3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