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会见与涉外诉讼的谈判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目的。律师会见主要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而涉外诉讼的谈判则是为了解决跨国案件或涉及外国司法管辖权的案件纠纷。因此,律师会见不应涉及涉外诉讼的谈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律师在代理当事人案件中,应当依法运用法律理论和专业技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代理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审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涉外条约的规定。”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律师会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涉外诉讼的谈判则是为了解决跨国纠纷,两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因此律师会见不应该涉及涉外诉讼的谈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