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的仲裁程序 |
释义 | 1.申诉与受理,经济合同仲裁申诉,是指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管辖的仲裁机关要求依法仲裁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申请仲裁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1)申诉人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或其他生产经济组织及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专业经营户、因经济合同未履行致使权益受到侵害的,均可向仲裁机关提出请求; (2)有明确的被诉人,就是要确定谁侵犯了申诉人的权益,谁来履行合同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等等; (3)属于仲裁机关收案范围和受诉仲裁机关管辖的; (4)不能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和仲裁机关受理合同纠纷案件的期限般以一年为限,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 2.审阅申诉书,调查取证,查明事实真象。仲裁侃关在开庭审理前,应审阑申诉状及案卷,分析案情,确定调查线索,认定证据是否充分、真实;查阅陈述的原因、理由,争议的焦点和要求赔偿的依据及责任是否清楚,可否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和材料;是否应予追加仲裁参加人等等。 3.先行调解,是指仲裁机关在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仲裁员主持,为促进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方式。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节,由当事人双方按照协议调解书规定自动履行。 4.开庭审理,是指仲裁机关虽经努力,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迦行仲裁,即应开庭审理,作出裁决。这是仲裁程序的最终阶段。 一、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1、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如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2、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3、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4、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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