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有经营权吗 |
释义 | 一、民法典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有经营权吗 民法典规定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有经营权。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依然属于抵押人所有,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不可能享有经营权。抵押期届满,将抵押物进行拍卖时,若抵押权人拍得抵押物,那他则取得抵押物经营权。 一般来说,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是没有直接的处分权。只有当抵押期间届满,其无法实现其债权,才能通过某些途径处分抵押物。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抵押期间抵押人可否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抵押期间抵押人如果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的,具体情况下: 第一,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经抵押权人同意。 第二,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后,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三,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除非替抵押人向抵押权人偿还了债务消灭了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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