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司法鉴定机构有哪些 |
释义 | 1、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 2、四川中正司法鉴定所 3、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 4、成都蜀通司法鉴定所 5、四川鼎鑫司法鉴定所 6、四川嘉汇司法鉴定所 7、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 8、成都精卫司法鉴定所 一、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2、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执业司法鉴定人担任; 3、有规范的鉴定机构名称,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五项以下(含五项)的,称“司法鉴定所”;六项以上的,称为“司法鉴定中心”。 4、有司法鉴定机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交)章程; 5、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6、有50万至10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资金数额的证明; 7、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 8、有100平方米以上适合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场所; 9、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应提交认证认可计划); 10、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鉴定机构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有3名以上本省户籍鉴定人),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人。 二、需提交什么材料?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申请书;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3、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主管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的批复以及法定代表人、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未被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等); 4、执业住所产权证或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 5、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书、许可证书或证明; 6、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交); 7、鉴定仪器设备详细情况目录(包括仪器名称、型号、主要功能、价值、出厂日期、所有权凭证、使用年限等); 8、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应提交认证认可计划); 9、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转所登记表,或申报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有关材料); 10、需要备案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司法鉴定程序制度等)材料; 11、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呈批表; 12、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评审申请书; 13、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评审表; 14、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 (三)被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在收到书面申请三十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延期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条件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不申请延续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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