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债权人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1、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的,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 2、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 一、谁可以举证承揽合同纠纷? 1、一般情况下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起诉方负责举证责任。 2、对于某些特殊案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限于客观原因难以或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若仍采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势必损害原告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持公正。为此,需要作出特别规定,将引起权利发生的个别法律要件事实交由对方(否认权利存在的一方)负责举证证明其不存在,否则即推定该要件事实存在。 二、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是什么? 质权是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或经登记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之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与质权有以下区别: 1.担保标的不同 (1)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 (2)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2.成立要件不同 (1)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 (2)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 3.担保的机制不同 (1)质权,除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 (2)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三、股东有权查阅财务报表吗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由于出资的主要证据材料应当保存在公司或出资人手中,债权人取证在事实上存在困难,对于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原则上应当由债务人(包括公司和股东)负举证责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要求不宜严苛,只要其能举出能使人对股东出资产生合理怀疑的表面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法院应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虚假出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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