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计完成后的付款时间安排 |
释义 |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期限根据金额不同而有所区别,分别为:500万元以下20天,500万元-2000万元30天,2000万元-5000万元45天,5000万元以上60天。竣工总结算应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发包人应在30天内完成审查。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则视为认可。 法律分析 1、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拓展延伸 审计完成后的付款时间调整方案 在审计完成后,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付款时间的调整是一种常见的做法。根据审计结果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可以制定出针对性的付款时间调整方案。例如,如果审计结果显示存在重大问题或争议,可能需要延迟付款时间以便进一步调查和解决。另外,如果审计结果表明一切正常,可以考虑提前付款以展示诚意和信任。总之,审计完成后的付款时间调整方案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制定,以确保公平、合理和有效的资金流转。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的付款时间将根据工程金额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对于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付款期限为20天;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为30天;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为45天;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60天。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完成汇总,并在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30天内完成审查。若发包人在法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则视为认可。在审计完成后,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付款时间的调整是一种常见的做法,以确保公平、合理和有效的资金流转。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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