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假冒他人署名不属于侵犯署名权,属于侵犯姓名权。现实生活中,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分别是: (一)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二)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三)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不仅是冒充别人署名,其实在别人的作品上标注自己名字的这种行为也属于侵犯著作权,如果不是在作品上假冒别人签名,而是在其他的文件当中盗用别人的名字的,那不属于侵犯著作权,属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 一、侵犯署名权的行为有哪些? (1)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2)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关于姓名权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选取姓氏】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姓名、名称的登记及其变更不影响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笔名、艺名等的保护】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