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鉴定工伤伤残等级分为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两种情况。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结论分别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 法律分析 鉴定工伤伤残等级分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鉴定结论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结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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