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由哪些构成 |
释义 |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具体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犯罪构成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二、高利转贷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高利转贷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 (一)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主体要件:主体为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四)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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