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孙先生经某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面积为110平方米的住宅单元房。购房后,孙先生便按照惯例与该小区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住宅类物业管理费为1.5元/平方米,业主和实际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需接应交管理费的1‰0交纳滞纳金。此外,关于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方面,除整体约定清洁、卫生、保安等9项管理内容,还专门对保安方面进行详细声明,物业负有提供24小时保安服务的义务,每天巡查不少于12次等。孙先生交纳相关费用后入住,却发现物业巡查仅早晚2次。孙先生觉得物业公司提供的实际服务与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事项不符。那么,孙先生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按合同执行每日不少于12次的巡查吗? 孙先生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按合同执行每日不少于12次的证查。孙先生作为业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事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情况的权利。此外,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的合同,《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孙先生作为已经履行交纳物业费义务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即某物业公司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每日不少于12次的巡查义务。 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实际履行,条件具备时还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