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出租人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2、第三人通过抵押权善意取得融资租赁物,出租人不可以主张抵押无效,要求去取回租赁物,但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1)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2)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3)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4)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一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