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信人员还能否申请公积金贷款? |
释义 | 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情况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 法律分析 可以,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拓展延伸 失信人员的信用问题是否会影响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失信人员的信用问题可能会对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产生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失信人员指的是在履行法定义务方面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个人。公积金贷款通常要求借款人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因此,对于失信人员来说,他们的信用问题可能成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障碍。银行或贷款机构在审核申请时会进行信用调查,如果发现申请人是失信人员,可能会拒绝其贷款申请。因此,失信人员应该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如及时履行义务、偿还债务等,以提高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成功率。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对于失信人员来说,他们的信用问题可能会对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产生影响。因此,失信人员应该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以提高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成功率。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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