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有哪几种方式 |
释义 |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又统称为建筑。因此,国外和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又将建设用地称为建筑用地。 1)、出让取得 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的前提。要使建成的房地产成为一种可交易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必须可交易。取得可交易土地的使用权最直接的途径便是出让方式。出让实质上是物权设定行为,从国家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化”为可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以及通过转让方式从使用权人受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取得和间接取得。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质上包含两种行为:一是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是设定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实质上就是出让人选择受让人以及缔结合同的方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和双方协议三种方式。国土资源部2002年4月3日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规定》),不仅对招标、拍卖方式操作流程作出规范,而且提出了一种新的公开出让方式:挂牌出让方式。这样这就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四种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人大常委会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中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转让取得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三种转让方式的共同点在于土地使用权发生移转。 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第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明确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这一规定主是要为了防止炒卖地皮。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原权利人彻底放弃原权利,性质上属于物价转让范畴,可以准用于所有权移转规则。 3)、租赁取得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当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因而,划拔土地使用权转化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当然可以出租。《暂行条例》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作了限制:“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租赁土地使用权被归类为他项权。由于我国土地使用权出租均得办理登记,因此公示性问题已经得到解决;而公示性的解决,也就有可能使租赁使用权具有某种物权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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