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避免土地纠纷中的证人证言偏见? |
释义 | 法律分析:证人证言偏见是土地纠纷中常见的问题,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避免。在实践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减少证人证言偏见的影响: 1. 对证人进行调查:在听取证人证言之前,应对证人的身份、背景、关系等进行调查,了解其可能的偏见因素。 2. 避免询问导向性问题:在询问证人时,应避免使用导向性问题,即带有答案的问题,以避免引导证人作出偏见的证言。 3. 引入其他证据:除了证人证言外,应引入其他证据,如合同、照片、视频等,来证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方面的事实。 4. 政府部门介入:如果土地纠纷无法通过调解解决,应及时向政府部门申请介入,以确保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证据有必要经过鉴定的,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鉴定费用。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鉴定的,由请求方先行交纳一定数额的鉴定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证据应当经过质证。质证人有权提出质证问题,并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32条: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由提供证据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38条:当事人对他人的证据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出示证据原件。证据的原件,在不影响保存的前提下,应当出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出让、划拨、征用、协议及依法获得的其他方式。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取得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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