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告小三破坏家庭,需要什么证据 |
释义 | 告小三破坏家庭,需要的证据如下: 1、起诉小三需要的证据有书面证据,就是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书信往来,以及对方单位在查实其婚外情后对其作风问题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 2、电子证据,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短信、电子邮件或电话录音等,视频证据,把配偶与第三者捉奸在床的视频录像或照片,收集此类证据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一、证据的分类有以下: 1、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2、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3、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 4、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 5、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 6、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 二、证据包括以下: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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