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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机关出警延误导致侵权人逃逸是否应当赔偿损失
释义
    公安机关出警延误导致
    侵权人逃逸是否应当赔偿损失
    
    壹:裁判要旨
    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中存在收集证据不及时,不全面导致证据无法收集、案件无法侦破的情形,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赔偿。
    贰:案件来源
    法院:建昌人民法院
    案号:(2017)辽1422行初34号
    案由:行政赔偿
    叁:基本案情
    2016年6月16日晚上10时许,原告李某某骑摩托车去某某县某某乡某某屯,当行至某某乡某某屯路段时,被一汽车撞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亲属发现,亲属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但当晚十点多钟报警后,被告单位直到2016年6月17日早上5点时派民警出警处理,案件至今未侦破。原告李某某受伤后当日至某某市工人医院治疗,后经葫芦岛滨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李某某多发肋骨骨折,身体伤残程度为九级。2017年8月29日,原告李某某向被告某某县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5010082.68元。同日,被告某某县公安局作出绥公赔决字(2017)00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认定被告在开展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收集证据不及时,不全面导致证据无法收集。被告认为原告交通事故案件至今未侦破,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被告在损害发生过程中并非主要因素,只能承担次要责任,决定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150324.80元。
    肆:法院认为和判决
    被告某某县公安局作为案件侦查部门,在处理本起事故中存在收集证据不及时,不全面导致证据无法收集、案件无法侦破的情形,其依照国家赔偿第三条五项规定,决定赔偿原告李某某各种经济损失150324.80元(原告申请赔偿额的30%),所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责任比例适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某某县公安局(2017)00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伍:律师分析
    1、【出警时间】根据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一条,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 现在一般要求,城市公安机关接到110报警服务台的指令后,5分钟内赶到市区(含县级市)主要街道群众报警求助现场,10分钟内赶到居民楼院内报警求助现场,20分钟内赶到市郊报警求助现场。2、【赔偿数额】根据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作者简介
    孙承龙 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以提供严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执业要求,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接受安徽电视台、安徽商报等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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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