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船舶油污应急计划是根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1第4章26条规定的要求编写,并于1993年4月4日生效。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计划检查,定期检查应至少每6个月检查一次. 法律依据: 《船舶油污应急计划》 第二十六条 (1)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其它船舶,应备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油污染应变计划。对于在1993年4月4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在该日期的24个月以后,适用本规定。 (2)这种计划应符合国际海事织制定的总则,并使用船长和驾驶员的工作语言,该计划至少应包括: a.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导则,作为本公约第8条和议定书1的要求,由船长或负责管理该船的其它人员报告油污事故的程序; b.在油污染事故中,应联系的有关当局或各人的名单; c.为减少或控制事故溢油,船上人员立即采取行动的详细说明; d.抗污染过程中,为船上行动与国家和当地政府进行协调的程序和船上联系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