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性侵过程中发现女方生理期后主动停止,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
释义 | 前言 强奸罪是典型的性犯罪,也是较为原始的犯罪,它剥夺了受害人的性同意,除了给受害人带来身体上的伤害以外,还会带来心理上的伤害。 并且种种因素导致,这类型的犯罪也是比较容易引起社会民众关注的,这也导致了每个强奸罪案件中,法官都会采取比较慎重的态度去对待,结合具体案情和律师辩护意见而去思考,对于并未有具体司法解释或文件指引的情形,不同法官也许会得出不同的审判态度。 而如标题所说的,“性侵过程中发现女方生理期而停止,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就是强奸犯罪中一个典型的争议情形。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在此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白两个基础概念,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简而言之,犯罪中止是被告人主动停止,而犯罪未遂是被告人被动停止。犯罪中止处罚比犯罪未遂轻。 虽然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但当中所言及的损害,其实是包括给受害人的心理损害,因此即便强奸中止,理论上也是需要惩罚的,只是相对较轻。 这也就导致了在类似情形下,基本全部律师都会主张当事人构成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但并非全部案件都能获得支持。 我们来看几个案例。 广东省雷州市,(2018)粤0882刑初391号。 法院认为:经查,被告人的同案人在着手实施强奸犯罪的过程中,因被害人X某2凤、X某1、X某2来月经,客观条件不具备强奸行为的继续,而导致同案人的强奸犯罪行为被迫中断。该犯罪停止形态并非犯罪分子主观积极放弃,而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故本案的犯罪停止形态应属于犯罪未遂。 最后判刑二年九个月 广东省广州市,(2017)粤01刑终1996号 法院认为:……进入该店铺二楼卧房后,用箍颈、掐喉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揉按其胸部并将其推倒在床上意图强奸,因被害人处于经期而未能得逞,后逃离现场。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最后判刑一年九个月 以上是认定为属于犯罪未遂的,同样也有认定为犯罪中止的,如下: 广东省中山市,(2014)中一法刑一初字第31号 法院认为:对于……而被害人的月经期也并非被告人不能继续性侵的原因,且在当时的环境下其完全有可能、有条件进一步实施犯罪行为,故其没有实现犯罪结果并非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所致。基于此并根据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带血内裤照片及被告人始终没有脱下自己内裤的事实,证实被告人停止犯罪系因主观意志决定,属于自动放弃犯罪,故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最后判刑十一个月 广东省广州,(2021)粤01刑终592号 法院认为:……被害人正处于月经期便放弃实施强奸……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最后判刑一年四个月 广东省中山市,(2019)粤20刑终389号 法院认为:……因被害人称来月经、若被强奸就自杀相警告而放弃强奸意图。随后被告人掏出阴茎逼迫被害人帮其手淫至射精,其间还抚摸被害人的胸部……被告人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最后强奸罪判刑一年六个月,强制猥亵判刑一年六个月。 此外之外,还有很多案例,案情各不相同,但主要的争议焦点均为:因女方生理期而未能继续侵害,是否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不过无论哪个案件,均无任何具体的论述部分,均是直接得出结论。 所列举的案件均为广东省内案件,无特殊原因,因本人团队所承办案件多为广东省内案件。 律师评析 女方生理期期间是否能继续发生性关系,是决定了被告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的关键。 为此,我特地咨询医生,为什么女方生理期时,不能发生性关系。 其实不用咨询医生,大家也大概清楚,不过为了严谨,我还是问了医生朋友。 其表示,因为生理期时,子宫口是相对张开的,细菌容易进去,发生感染,对女生身体不好。并且这也是对女生的一个尊重。 也就是说,生理期不能发生性关系,仅仅只是卫生及心态上的“不能”,而非生理上的不能,并非客观上的不能。 而强奸犯罪中,本来就是严重侵犯受害者的犯罪,若被告人真的将受害者的感受摆在第一位,不愿对受害人造成伤害,那么他根本就不会成为被告人。 在查询上述案例时,我同样发现了大量的案例存在这么一个情况。 如广东省汕尾市,(2019)粤15刑终143号 判决认定事实:……告诉被告人正在来月经,被告人不予理睬,强行压在被害人身上,用阴茎插进她的阴道内折腾约2分钟,强行将被害人强奸…… 相似的案件还有很多,不再列举。 也就是说,在强奸犯罪中存在大量的情况,忽视女方正处于生理期,而强行奸淫的。 不过这也只是说明,在生理期中发生关系,只是生理上的可能,客观上的可能。 而在衡量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时,刑法中其实并不是描述为客观上能与不能,而是描述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按照这个描述,我们不能简单将“意志以外的原因”直接等同于“客观”。 犯罪未遂,“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指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出现时,需要将这个因素纳入考量范围,以一般人的思维去衡量,而非以绝对的客观上能否继续实施进行考虑。 因为主观意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客观事实影响的,而只有纯粹的主观意愿下的停止才能构成犯罪中止,或者说影响较为轻微的客观事实变化才能够构成犯罪中止。 如在准备插入的过程中,联想到刑罚后果很严重而停止。 如在准备插入的过程中,因对方醉酒吐得过于恶心而停止。 如在准备插入的过程中,因外面突然有响声,担心被发现而停止。 如在准备插入的过程中,发现对方是生理期而停止。 如在准备插入的过程中,警察正在破门而入而停止。 以上多种情形,唯有第一种是纯粹的主观意愿下的停止,没有任何客观因素影响,这种无论是哪种观点,都会认定为犯罪中止。 而后续多种情形,在生理上,此时都是可以继续进行犯罪的,因为即便是准备破门而入的警察,也并未具备瞬间制止犯罪的能力,而强奸罪的既遂与未遂之间,也仅有插入那一瞬间的区别,以上多种情形在生理上时间上均有继续插入的可能。 因此对于不同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出现,应当进行具体衡量,才能得出结论。 而对于性侵过程中发现女方生理期这种意志以外的因素出现时,能否阻止性侵继续实施,我认为是不能的,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较为妥当。 而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衡量标准,法官在裁判案件时,要以法律为准绳,也要以一般人的思维去衡量,但一般人的思维并不是一个具体的概念,这也导致了在没有具体司法解释或文件指引的情形,不同法官对这种情形出现不同的审判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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