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资股权变更的形式以及审批中的问题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变更形式有企业投资者之间通过协议转让股权;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等等。审批中的问题如,应当注意,外国人或法人继承股权的,应经过律师见证或法院见证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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