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权什么时候设立 |
释义 | 质权的设立时间为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的时候。 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如下: 1、标的物种类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质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权利; 2、是否移转占有不同:抵押权以不移转占有为成立要件;质权以移转占有为成立要件; 3、公示方法不同:抵押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质权的设定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4、重复设置担保不同:抵押担保中,可以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置两个以上的抵押权;质权则不能重复设置; 5、收取挚息的主体不同:在抵押权中,有权收取蔡息的主体是抵押人;在质权中,有权收取蔡息的主体则是质权人; 6、担保范围不同:质权人因保管质物所需的费用和质物隐含瑕疵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费用,列入担保范围;抵押权则不存在此类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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