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生育津贴标准为:本单位当月人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休假天数。法定生育假日规定:正常产假98天,其中产前检查15天;晚产假增加30天;剖宫产、会阴三度破裂增加产假15天。如果妇女在怀孕16周前流产,并且在非定点医院进行急诊,或者产假期间发生的产科并发症等治疗费用,按核定金额报销。异地分娩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生育津贴发放条件:1、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2、生育女职工拥有本市户籍;3、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4、生育期间相关费用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5、按相关规定女职工生产会流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