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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拒绝调岗为由不再上班,视为自动离职?
释义
    【事实理由】
    2021年6月14日,胡某进入某公司工作,从事车间双头铣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底薪加提成,如果加班计加班费,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工作后,某公司未与胡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胡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12月6日,某公司要求胡某与同事老雷对调岗位,从事开磨床工作,胡某不同意便不再继续上班。
    【争议焦点】
    员工拒绝调岗为由不再上班,视为自动离职?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胡某在某公司从事车间双头铣工作,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某公司应当与胡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无需签订劳动合同的例外情形,相反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给予了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现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与胡某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胡某主张某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支付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因双方一直没有补签劳动合同,故计算至胡某离开某公司之日止。因某公司未提交胡某工资组成的相关依据,故双倍工资差额以胡某实际收到的工资为准,扣减胡某第一个月的工资,某公司应补偿胡某双倍工资差额25,523元(28,747元-3224元)。现仲裁委裁决某公司补偿胡某双倍工资差额22,908元,胡某未提起诉讼,视为对该金额的认可,多余部分视为胡某自行放弃。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可以调整。某公司调整胡某的工作岗位,胡某拒绝调岗,并以此为由不再上班,视为其自动离职,故对某公司主张与胡某劳动关系未解除,本院不予支持。因胡某系自动离职,对胡某主张经济赔偿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1、原告某金属制品公司与被告胡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
    2、原告某金属制品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胡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2,908元;
    3、被告胡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4、驳回原告某金属制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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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0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