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否即作无罪又作有罪辩护 |
释义 | 不少案件的庭审中,法官会要求律师明确辩护思路,选择到底是作无罪辩护还是作罪轻辩护。《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从该条文来看,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似乎就是二选一的关系。 事实上,在辩护实践中,定罪与量刑本是两个问题,只是在多数案件中被告如果认罪的话,辩论的焦点便直接针对量刑轻重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第231条规定: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而针对定罪问题,无罪辩护抑和罪轻辩护确实是矛盾的,二者无疑是择一的关系。但作为整体辩护策略而言,在定罪阶段作无罪辩护后,在量刑阶段发表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是应当被允许的。如果在定罪问题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就禁止其在量刑问题上发表任何意见的话,庭审程序便到此便戛然而止,这肯定有碍于被告人有效行使辩论权,也有碍于辩护律师行使执业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9月20日)第35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综上所述,在定罪问题上,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肯定是相矛盾的,罪轻也是有罪。但是,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在量刑问题上辩护律师仍可以针对现有的具体情节,提交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的量刑辩护意见。也即,与无罪辩护相对而言的罪轻辩护,其侧重点不在于罪的轻重,而在于量刑的轻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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