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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抗辩权与时间
释义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是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买受人的主合同义务是支付价款。
    出卖人在向买受人主张标的物价款时,买受人也常常视其支付价款的时间而行使其抗辩权。支付标的物价款的时间,便是审查要点之一。笔者简单总结了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常见的抗辩情形和特殊的付款时间。
    一买受人的抗辩权
    在买卖合同实务中,经常会遇到买受人提出先出具发票后付款、未履行保密义务拒不付款等等理由,从而行使其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者不安履行抗辩权。
    1、买受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
    《民法典》第525条的规定,如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买卖合同中,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时结清等交易方式的,出卖人在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即视为其履行了买卖合同的主义务,买受人不得以出卖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轻微违约行为而拒绝支付价款。因为如果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在性质或者后果上较为轻微,并不能否认其已履行了合同的主义务,买受人对等地理应支付价款。在合同没有明确将出卖人的附随义务作为买受人履行支付价款的前提条件又或者说不存在先后履行顺序时,买受人无权以出卖人违反其附随义务,如通知、协助、保密等为由而拒绝支付价款。举例而言,若双方无明确约定出卖人需先出具足额发票方可向买受人主张支付价款,则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具增值税发票仅为其附随义务,买受人无权以出卖人未完全出具发票而拒绝向其支付价款。
    2、买受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形
    《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出卖人需先将标的物运输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再由买受人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的一定期限内再支付价款的,则为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债务,在出卖人未在指定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付款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买受人可拒绝其履行请求。
    3、买受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情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以及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故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双方约定买受人需先履行支付义务,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存在上述情形,则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其支付价款的义务,甚至要求出卖人依据《民法典》第528条的规定提供合适的担保再恢复履行,否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而不支付价款。
    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付款期限
    买卖合同中,双方一般会在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较为特殊的合同类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在我国常常在房屋及高档耐用消费品的买卖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分期付款这种相对特殊而又常见的买卖形式。《民法典》第634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因此,买受人的付款期限需要以双方约定为准,但在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中,如买受人违约并且符合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则买受人将失去期限利益,出卖人有权突破原约定的付款时间,而直接要求买受人确定支付全部款项的时间等。
    三出卖人多交标的物部分价款的付款时间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受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可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笔者认为,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行为,如果买受人接收该部分多交产品,实际上是买受人同意变更买卖标的物数量的意思表示。至于付款时间,双方可以进行补充协商、明确约定,如无法或未及时补充协商,予以明确,则可参照以下规则予以确定:(1)遵循原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限履行。如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的时间未届满,可遵循合同中尚未届至的付款时间确定。(2)按买受人接收标的物的时间确定付款时间。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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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