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约定仲裁管辖条款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案情总结】 当事人未另行达成仲裁协议,实际上当事人的争议解决方式是确定的法院诉讼方式,且当事人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故此协议管辖有效,通州法院有管辖权。 【案情】 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王某向李某供应燃煤,双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到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或按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通州区,李某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北京市通州区。后王某如约供货,李某未按约定及时付款,现尚欠部分货款,故王某起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通州法院受理了此案。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通州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即当事人约定诉讼或另行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关于法院诉讼的协议管辖是否有效。 一种意见认为,“或裁或审”即当事人既约定法院诉讼又约定仲裁裁决的约定无效,因为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互相排斥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否则无效,故通州法院无管辖权,王某只能到李某的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未另行达成仲裁协议,实际上当事人的争议解决方式是确定的法院诉讼方式,且当事人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故此协议管辖有效,通州法院有管辖权。 【评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