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所称“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理解为专指因不动产提起的物权诉讼,包括不动产登记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所以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举证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举证,首先要有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举证,还要有证明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包括: 1、证明房屋的证据; 2、租赁许可证及租赁登记证明; 3、证明转租合法性的证据; (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举证,应有证明房屋租赁情况的证据,包括: 1、证明出租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时房屋状况的证据;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交付(或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等。 (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