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 |
释义 | 业主在业主管理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依据该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已交付业主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未交付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从法律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否入住、使用,物业只要已经交付,则物业费须由业主承担,按时缴纳。如使用人拒交,物业公司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一、不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八种情况业主是有正当理由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的: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缴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停拒缴,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缴;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缴。 7、因房屋质量问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缴; 因此,遇到上述情况时,业主有权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费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 二、住房不住物业费怎么算 住房不住物业费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计算。房屋交付后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物业公司都已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不能以住宅未入住等原因拒绝缴纳物业费;新房尚未交付导致业主未入住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进行交纳,业主不需要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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