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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主要求看物业合同,物业拒绝,是否可以拒缴物业费
释义
    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违约者业主委员会可督促限期交纳,逾期仍不支付的可起诉至法院。最高法院明确规定,若经催告后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付或逾期未付物业费,法院将支持物业企业要求支付物业费。
    法律分析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若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或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则业主委员会有权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进一步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拓展延伸
    解决业主与物业之间因物业合同问题引起的纠纷
    当业主要求查看物业合同而物业拒绝时,业主是否可以拒缴物业费成为一个争议点。在解决业主与物业之间因物业合同问题引起的纠纷时,首先应该通过沟通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业主可以尝试与物业进行进一步的沟通,明确要求查看合同的理由,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如果物业方仍然拒绝配合,业主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权益保护措施。在处理纠纷时,双方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合同约定,并尽量通过和解或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如果业主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或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委员会有权督促其限期交纳,并且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业主要求查看物业合同而物业拒绝的情况下,业主可以通过沟通、协商和法律援助等方式寻求解决方案。在处理纠纷时,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合同约定,以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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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5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