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合同结束什么规定 |
释义 | 租赁合同的终止,终止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期限届满而当事人又没有续订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终止。合同当事人依法或依约解除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终止。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租人、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三)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四)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一、租赁合同是什么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二、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二)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三)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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