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职被骗罪和玩忽职守罪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两罪的犯罪主体不相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犯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则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两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1)两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上不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在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由于刑法第406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其他各条也对特定的玩忽职守罪分别作了规定,因此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仅包括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行为等特定玩忽职守行为以外的玩忽职守行为。(2)两罪构成犯罪的后果或者情节要求也不尽相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谓“重大损失”,一般来说,是指上述单位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所付出的资金、劳动费用等无法收回.数额巨大的,或者使上述单位的生产经营、科研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并且损失的范围应当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如对上述单位信誉的破坏)、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一并考虑在内。而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求“致使公共利益、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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