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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感情不和而分开的条件是什么?
释义
    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主要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主观上愿意分居,即夫妻双方主观上拒绝共同生活。客观上废除了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双方完全分开生活。如果夫妻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即使夫妻分居两年,也不符合离婚的法定理由。
    因感情不和而分开的条件是什么?
    1.夫妻客观上是分开的。即必须存在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夫妻之间没有相互照顾、同床、同桌吃饭等具有固定婚姻意义的共同生活。判断夫妻一方是否共同生活在同一家庭的标准,是夫妻一方是否向另一方提供婚姻服务,夫妻双方是否以夫妻身份共享婚姻生活。婚姻双方在不同的住处过着完全分开的生活,这当然构成了客观的分居状态;即使夫妻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如果不是生活在同一个家庭生活中,也构成了客观上的分居。
    2.夫妻一方或双方有分居的主观愿望。所谓“欲分离”,是指分离不违背夫妻双方的意愿,不是因为不取决于双方意志的客观原因,而是分离的人追求什么,是他们的“意旨”造成的。这种愿望可以是双边的,也可以是单边的。单纯的客观事实状态不足以说明夫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比如,夫妻因职业或业务需要、出差、学习、治疗疾病等客观原因分居的,主观上并非自愿分居,不属于法定分居。
    3.离职期限必须为2年。即夫妻双方自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已分居2年以上。离职时间不得累计。夫妻因感情不和多次分居,但因暂时和解而恢复共同生活的,前后分居期不得相加,但应当自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连续2年以上,方可起诉离婚。证明起诉前婚姻双方已连续分居两年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提供证据的标准是可能性占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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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4 19:4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