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定下抵押权后,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是否包括在抵押权范围内?这个问题在民法典出来之前就已经讨论过了。主要是有病例,尤其是广东省。某房地产公司将一块地块抵押给银行等商业保险投资公司,该地块已在当季出售和拍卖,但在实地考察的同时,在这一单方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建土地上新建几栋楼,对方公司联合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称其本应在销售中生产并使用,属于个人资金,未与抵押资产混入,此理由不成立. 最终,广东省高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根据《物权法》第二行规定,建设用地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物,建设用地抵押的,在该土地上加建的,必须与建设用地一并办理,新增房屋价款的抵押权人无权或无权提供损害赔偿 民法典抵押权对新增房屋的效力有哪些规定 1、房屋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抵押权方式实现的,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必须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解除。 2.抵押贷款人不优先获得新增楼宇收益的还款。 《民法》第417条【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建筑物用益物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抵押权方式实现的,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必须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解除。但是,抵押权人无权优先获得新增建筑物的收益。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乌鲁木齐刑事律师李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