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1、恶意逃避法院执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根据规定,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