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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是否能从公司获得贷款
释义
    企业作为出借方借款给个人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一般有效,但存在特定情形下的无效情况。特定情形包括企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出借款项、向名为个人实为企业的借款人出借款项、公司向董事等提供借款、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上海市高级法院民二庭关于企业作为出借方借款给个人的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解答
    企业将资金借给个人的行为性质及效力认定问题,商事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处理方式亦不统一。我庭经研究,作如下解答:
    一、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属于民间借贷?
    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企业向公民出借款项,是其行使财产权的表现。根据最高法院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和第六条,以及法释[1993]3号《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民间借贷包括公司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因此,企业与个人之间借贷行为的性质应认定为民间借贷。
    二、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由于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根据最高法院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只要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该借贷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有效,但是,经审理查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企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出借款项的行为,因其违反《商业银行法》关于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属于金融业务的法律规定,故该出借行为属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二)企业向名为个人实为企业的借款人出借款项的行为,违反有关金融法规以及最高法院法复[1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属企业间非法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
    (三)公司违反《公司法》第116条的规定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行为,应认定无效。审理中应注意审查公司以支付报酬等形式向上述主体提供资金的行为是否属《公司法》第116条所禁止的借款行为。
    (四)其他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结语
    根据上述解答,企业作为出借方借款给个人的借贷行为应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借贷行为一般应被认定为有效。然而,存在特定情形下该借贷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企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出借款项、向名为个人实为企业的借款人出借款项、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等。此外,还需注意是否存在其他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在审理中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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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5: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