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的认定; (二)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程度的认定; (三)对财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 (四)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处罚; (五)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幅度的处罚。 一、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裁量。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进行。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合理裁量。财政行政处罚应当与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一致。案件处理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合理、适当。 (三)综合裁量。界定违法程度、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综合考虑财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二、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以下制度 (一)陈述、申辩制度。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二)听证制度。财政部门行使行政 处罚裁量权,对属于法定听证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三)裁量说理制度。财政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写明当事人财政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四)回避制度。财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财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